哪些要素会困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18:32:03 129 人看过

1、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寻。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对法院的执行采取故意回避的态度,增加了执行难度。尤其是当被执行人为肇事车主或实际驾驶者是个人时,他们在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将有价值的财产迅速处理掉或者转移、藏匿起来,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更有甚者,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干脆躲到外地或进入大城市打工,行踪难觅。

2、处理交通事故的前期费用过大。如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车费、施救费以及由于车辆没有及时办理报停而拖欠养路费等,致使肇事车辆所拖欠的费用接近或超过其本身实际价值。加之有些肇事车辆本身价值就不高,如残疾车、电动自行车、破旧的摩托车等,拍卖这些车辆基本上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和意义。

3、车辆无牌无证,也没有办理保险。这些车辆违规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后,根本没有“三责险”可供执行。此外,有些肇事车辆已经接近或处于报废期,或者由于长期不交费,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处理这些车辆时往往无法顺利过户。如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夏某道路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夏某与被告冯一起饮酒后,被告冯某将自己的摩托车让被告夏某驾驶,被告无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乘冯某,侵左与对向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各种费用4.9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但两被告没有执行能力,冯某的摩托车是其2000年10月份买的二手摩托车,价值不足1000元。

4、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审理的,保险公司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需要保险公司协助执行理赔款时,保险公司常以理赔手续不全而不予协助,这些理赔手续和材料往往需要执行人提供,而执行人一般不予积极配合,导致理赔难。

5、一些交通肇事刑事附民事诉讼的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数额往往较大,被执行人(肇事者)被判刑,自己无财产履行,而其经济条件较好的家人因被执行人(肇事者)被判刑也不愿代为履行,这种案件最难执行。如王某驾驶自己购买的小货车在运送货物途中,由于违章驾驶,结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上的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因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附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8万余元。王某除了这辆肇事的小货车没有其他财产,而王某的家人得知他已被判刑而且赔偿被害人的数额巨大,因此都不愿意代王某履行赔偿义务。

6、有些案件的执行标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导致其产生无论怎样也履行不了的消极心理,从而自暴自弃,不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消极对抗法院的执行。

7、一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用于抢救、治疗的费用较大而债务缠身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往往表现得心情比较迫切,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双方难以达成执行和解,给案件的顺利执行带来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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