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刑事辩护面临诸多困难,处境尴尬,空间逼仄。究其根源,不惟在于立法之不完善,更在于司法体制之弊端。一国司法体制之格局,犹如建筑物之框架,决定了各诉讼主体的基本活动空间。刑事辩护所面临之“三难”、“五难”或“七难”,根源均可归结为司法体制不合理,进而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扭曲、变形,至今不合现代法治之要求。在此体制下,即使《律师法》有所突破,或者下一步《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但纸上法之进步,却始终缺乏司法体制的支撑和保障,往往变成毫无意义的宣言与口号。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条:党委领导,政法一体,审前程序行政化,控辩失衡,侦羁不分。这几点,对于刑事辩护,影响甚大。
一、党委领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领导政法工作,这一点无可置疑。但问题是,该如何领导,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领导,应当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能直接审批或干预具体案件处理。实践中,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政法委协调定案还较为普遍,这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职权,有违法治原则。
更重要的是,由于司法不独立,最终的裁判结论可能既不来自法官,也非来自法院,而是来自司法之外的政治权威或者其他力量。这就等于将法院的庭审活动,包括律师的辩护活动,一笔勾销,完全归零。司法不独立,法院和法官没有最终裁判权,使律师的辩护和说服完全失去了对象,变得毫无意义,
二、政法一体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之间是一体化的关系。虽然宪法上规定三者“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但实际上配合多,制约少。而且,配合是有组织保障的,例如政法委的协调;制约是缺乏组织保障的,例如公安机关位高权重。三者在管理方式、职业认同、情感及利益上,都是一体化的,是一家人,只能相互补台,不能相互拆台。特别在一些地方,有制度化的“大要案协调机制”,要求法院和法官“提前介入”,为检察院提供“诉前审查”、“前期沟通”等服务,审判中也要求相互通气、相互配合。
这种制度安排,所导致的恶果是控、审不分,法院和法官一屁股坐到了控方的立场上,法院成了第二追诉机关。这就破坏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三角形”结构,使诉讼程序变成了两极对抗的行政程序,导致刑事辩护空间几近荡然无存。因为,在诉讼职能上,辩护是作为控诉的对立面而存在,其所欲说服并可资依赖者,是具有中立性、独立性的裁判者,即法院和法官。如果控、审合流,则刑事辩护何以立足?!诚如德国学者拉得布鲁赫所言:“如果原告自己本身就是法官,就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1]在中国,由于控、审合流,辩护律师所对抗的不仅仅是控方,很多时候是包括侦、控、审在内的强大的“政法共同体”,其间力量之悬殊,工作之艰难,可想而知。
三、审前程序行政化
实质性的辩护,惟有在“三角形”诉讼结构中才能存在。如果没有中立的裁判者介入,而由控方自己担任裁判者,则辩护无异于与虎谋皮,困难不可想象。而在我国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由于缺乏法院和法官介入,侦控机关往往自行决定一切强制性措施,程序也是封闭的、秘密的、行政审批式的,因而不可能有实质性的辩护存在。
在这种行政化的程序中,辩护人只能去说服自己的对手、对立面——侦查、起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辩护的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此种诉讼结构下,辩护的有效性,几乎完全依赖侦控机关的自我约束或者主动恩赐。因此,严格地说,此时根本不叫辩护,而只是一种单向的请求或曰哀求。
四、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刑事辩护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是与控方的一种法律对抗。既然是对抗,其结局必然受制于二者的力量对比。有效的对抗,是以平等武装为前提的。所谓平等武装,即赋予控、辩双方基本对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犹如打仗,如果双方武器悬殊过大,一个使手枪,一个使鱼叉,则结果可想而知。或者二者地位根本不平等,控方可以随时动用国家职权对律师进行职业性报复,则辩方自身难保,何谈有效辩护!
在我国,控方掌握着充裕的国家权力和司法资源,力量过于强势,辩方几无还手之力。更严重的,控方借助手中职权,可对辩方随时实施打击、报复,直至启动刑事追诉。在控方自行决定各种强制处分的情形下,公安、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对自己的对手——辩护人,以各种名义立案侦查,采取各种强制性措施。即使最终无法起诉,也足以起到敲山震虎、杀一儆百之效。这种控辩对抗,如同鸡蛋碰石头,哪有公平、公正可言!
五、侦羁不分
看守所隶属于侦查机关,完全服从和服务于侦查办案需要,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权利保障的漠视。例如,“会见难”的问题,只要目前侦羁一体的体制不变,就永远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而一旦将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则问题马上就会有所缓解。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
无罪辩护对于量刑建议的影响
231人看过
-
无罪辩护后的量刑辩护影响减刑吗
471人看过
-
刑事辩护空间拓展与司法体制改革
312人看过
-
无罪辩护失败对量刑有何影响?
157人看过
-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241人看过
-
刑事辩护最体现律师本质
445人看过
刑事追诉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追查和起诉的活动。 刑事追诉的目的是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拥有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 更多>
-
辩护律师对缓刑的影响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9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律师在庭审中进行无罪辩护的,就会失去对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的机会,就无法对当事人存在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有利于当事人量刑的辩护意见,对法院最后的量刑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法院最后能否适用缓刑当然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辩护律师在选择辩护方向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不但达不到辩护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
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7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是我国尚未落实的改革难题,特别是将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放在中国系统的制度结构之中,并与运行良好的其他国家类型的体制进行比较之中去思考、去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主要是对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现行的实践尝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梳理和分析,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视角差异和系统性方面。
-
刑事辩护意见书量刑会被影响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3刑事辩护意见书会影响量刑,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辩护词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
-
司法部刑事辩护有哪些具体的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9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缓刑对事业编制有影响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0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的规定,您的朋友被判缓刑后,不一定被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