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姚坚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6:00 69 人看过

时间:2005-12-07当事人:姚坚晓、李森田法官: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东部标准厂房区6号标准厂房2幢1。

法定代表人李森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坚晓,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身份证号330106197404302112。

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菊红

代理审判员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方双复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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