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变更的情形如下:(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一、债权人如何申请撤销抵押权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抵押权。而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抵押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串通,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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