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21:21 314 人看过

1、原承租人请求续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请求续租,出租人请求合理变更原租赁条件。原租金过低的,出租人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人住房租金标准,或者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提高租金房屋所在地实际租金水平较高的,设定合理的新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则放弃优惠租金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法定条件,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新的条件中写明,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的约定期限,并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者故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都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提出收取租赁权或者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拒绝或者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的合法权益。

2。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被承租人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属于不正常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租赁,不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并视情况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如期腾出房屋。承租人不积极寻找房屋并按期腾退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增加租金。承租人因有房屋可移动而拒绝腾退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其移动,并要求其在占用房屋期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续租,但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修理、改建房屋,或者请求许可改变房屋用途的,续租,即原租赁终止或者新租赁不成立。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找到房屋迁移。承租人在搬迁前占用原房屋的,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一般不允许出租人以原租赁期满为由随意提高租金,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主动寻找房屋或找到房屋逾期不搬家时,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标准;此时双方没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租金上涨的精神,由房管局仲裁或法院裁决。第三,出租人外出不归,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没有任何明示续租(包括书面、口头或诉讼)待遇。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和单位按到期日搬家的,原租赁不续租,租金不予支付。

2。在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或向承租人作出明确声明前,视为续租。它可以按原租期支付租金,也可以按月将租金交给上述人员代收代付给出租人。自知道出租人不续租意向之日起,视为不续租。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只有出租人愿意,延长占用的租金才能免除。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交换、出售、赠与房屋的,视为侵权。出租人回来后,可以收回原房屋,要求赔偿损失,退还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承租人利用业主不在的情况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服从上述适当处理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损失,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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