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00-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就业登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就业司。
就业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
第三条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都应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定承担失业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也可委托乡镇、街道和企业的就业服务机构代办。
第七条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凭失业证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八条失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按照劳动部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负责失业登记的机构发放。
第九条失业人员被招聘后,失业证应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盖印章,交用人单位保管。如再次失业,经失业登记机构核准,原失业证可继续使用。
失业人员入伍、升学或从事个体经营,失业证由原登记机构予以收回。
失业证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条农村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在原务工地转换职业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应持流动就业证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农村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证卡)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招聘用人情况,并进行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可采取通讯、登门服务、在企事业单位聘请信息员和举办劳务洽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用人登记。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主动将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后,应向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一)由政府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生产自救企业;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在6个月内需要招聘人员的企业;
(三)由劳动部门对其富余人员进行社会调剂或出资承担安置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凡涂改、伪造、转借或重领失业证者,除没收其证件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乡镇劳动服务站(所)开展就业登记工作、农村劳动者在乡村进行求职登记以及乡镇企业招聘人员登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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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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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轻工行业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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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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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训练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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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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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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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1.劳动者通过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2.劳动者失业的,应当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由登记部门在《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上进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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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关于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4失业后,关于失业登记的问题,必须要去登记 不登记无法领失业救济金,在失业期间本人还需要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本人是和单位协商解除等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那么应该及时向单位提出领取失业金的申请,单位应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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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