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积案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7:51:34 128 人看过

一、五年积案今和解各退一步解心结

被执行人袁某龙特地从广东赶回与申请人彭某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按协议付清了35000元赔偿款,付清赔偿款后的袁某龙感叹道:“压在心头的大石总算搬开了。”这起历时五年的积案在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终于和解履行完毕。

原来,2004年7月,袁某龙在帮彭某华运输货物的途中因保管不善而致使价值近4万元的货物丢失。事发后,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彭某华无奈之下遂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2005年4月1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袁某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赔偿款38238元。

判决生效后,袁某龙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彭某华于2005年9月13日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袁某龙与其妻子已经南下广东打工去了,袁某龙的小孩则留给其年迈的父母照看。由于袁某龙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0年5月,执行法官从袁某龙的父母处了解到,由于袁某龙父母年事已高,照看小孩已力不从心,希望执行法官能说服袁某龙夫妻二人回家谋生,并提供了袁某龙的联系电话。执行法官联系袁某龙后得知,袁某龙也想回家谋生,以便培养教育小孩,但由于欠彭某华的赔偿款经过这么多年的计息,已经无力偿还高达5万余元赔偿款,希望申请人彭某华能够退一步,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又找到申请人彭某华,对其告知袁某龙的和解意图。一开始,彭某华对袁某龙的躲避执行的行为十分恼火,并不同意与其和解。经过执行法官再三的对其做思想工作后,彭某华终于在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召下作出了让步,同意袁某龙在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5000元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二、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

执行和解发生在诉讼系属终结之后,是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是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处分,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二是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执行和解是为履行、变更、消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内容而订立,它是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已经法定程序所确定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它发生在执行阶段,而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得到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先前的实体问题已不存在争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只要和解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就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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