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44:48 24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馆、冷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

(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第五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饮食店铺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设施;饮食摊点应当有防尘、防蝇、消毒、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简单设备;

(二)与有毒、有害物及其存放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第六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器皿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没有条件消毒的,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具;

(三)直接入口食品的小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生熟食品应当分开贮存,加工、处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应当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个体饮食业户从业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销售工具,不得用手接触食品。

第九条个体饮食业户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条个体饮食业户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三)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四)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五)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二条个体饮食业户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个体饮食业户提供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十三条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法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单据。

第十四条个体饮食业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饮食业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个体饮食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个体饮食业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及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同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个体饮食业户无理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对个体饮食业户作出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个体饮食业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大中城市试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切实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规成果,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
    2023-06-07
    323人看过
  •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第二条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第三条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第五条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
    2023-06-01
    228人看过
  •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第二条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第三条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第五条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
    2023-04-19
    383人看过
  •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第二条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第三条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第五条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
    2023-06-01
    174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推动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激励各地强化监管工作,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采用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二、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考核指标(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相
    2023-06-07
    225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一、总则(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
    2023-05-03
    24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1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5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食品安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