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清偿是指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14 11:56:09 127 人看过

一、第三人清偿是指什么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清偿属于债的履行范畴。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第三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作出履行,除法律、合同有相反的规定以及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以外,原则上应当允许第三人清偿,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履行虽然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债务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债务人,也允许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

二、第三人清偿规则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原则上有权代替债务人清偿。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债权原则上转让给第三人。

(一)第三人清偿有哪些法律效力

1、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债消灭。第三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的关系消灭。

2、第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的一部消灭,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归债务人。

3、此外,第三人清偿后,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在第三人清偿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则第三人有权依其法律关系而求偿。

4、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如果债权人不予拒绝仍然接受给付,则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债的关系消灭。

三、第三人清偿的法律特征

(一)第三人清偿的法律特征

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

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能强制第三人履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20: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能否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有效吗
    一、能否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
    2023-03-04
    151人看过
  •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什么?
    一、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什么?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二、代物清偿的效力(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
    2024-01-21
    176人看过
  • 第三人清偿的法律依据
    一、第三人清偿的法律依据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债消灭。第三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的关系消灭;第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的一部消灭,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归债务人。此外,第三人清偿后,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在第三人清偿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则第三人有权依其法律关系而求偿。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如果债权人不予拒绝仍然接受给付,则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但这种约定属于事前约定,即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才有这种约定,则这种约定无效。二、第三人清偿规则有哪些根据民法典,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
    2023-04-25
    297人看过
  • 事实关系第三人指什么呢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收益权能是指权能的权能,作为实现所有物价值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已上升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试用”等于“事实关系”有不少经理人认为,对新来的员工,先试用了解,能行的再签劳动合同,这样保险,也省的办完了繁琐的社保手续后,人又走了。这是事实,但是并不全面。劳动法中明确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等的权力:——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倘若企业用人先试用,再订立劳动合同,就等于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放弃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
    2023-07-29
    213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清偿合同是否合法
    第三人代为清偿合同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
    2023-04-05
    494人看过
  • 第三继承人指的是谁
    一、第三继承人指的是谁没有第三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二、什么情况下第三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没有第三顺序继承人,民法典中只有第二序位继承人。一般到了第二序位继承人就足够遗产的分配了,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生前可以留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捐赠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
    2023-06-04
    52人看过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
    2024-01-25
    326人看过
  • 行政诉讼第三人规定什么是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与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由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点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和审理结束之前。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20年是否可以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20年是不可以的,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023-06-23
    58人看过
  • "三查三清四关"具体指什么?
    “三查三清四关”,即查电器、查通道、查火源;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关门窗。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社区一群人穿街走巷,检查社区里各商铺的用电是否安全、电线电路是否老化、电器是否符合安全用电标准、通道是否被堵塞、煤气等用火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快速查账技巧之三查三法对管理混乱,财务上建账不全,记录零乱的企事业单位,可采用“三查三”的方法突破查账困境,具体内容是:1、查银行对账单,找钱款数量。当被查单位原始凭证残缺不全,只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甚至无日记账可查时,银行对账单就是唯一的银行存款收入、支出情况的完整记录。根据对账单,确定每笔银行存款收入的来路,对于支出的款项,可以查证支出的数量及支出具体去向是否合理合法。经济案件查账中,诈骗、投机倒把团伙往往运用多单位户头转账方法,最后将得来的赊款转入本单位户头。查账时,只有用这种查账追踪方法,方能一查到底。2、查
    2023-08-05
    459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履行怎么处理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履行怎么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与效力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严格依据法条规定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制度,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现代民法典普遍允许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清偿,甚至鼓励此种清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
    2023-11-26
    385人看过
  • 指示交付与向第三人履行是什么意思?
    一、指示交付与向第三人履行是什么意思?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例如: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
    2024-01-27
    274人看过
  •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案件简介:因银行自身原因,至使被告无故受到转账金额,后银行向他人清偿后,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2014年3月18日,易某到原告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载明清算名称、账户及帐号。易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14年4月2日,潘某某向原告申请“支付易”特约商户信息更改,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将潘某某的清算帐号更改为易某的清算帐号。2014年4月21日,潘某某清算帐号发生五笔刷卡消费记录,共计108800元;而同年4月22日,易某清算账户存入108800元,原告发现工作失误后,告知了易某上述事实,并表示已垫付108800元的事实,并主张易某返还108800元给原告,被易某拒绝。(案例索引:(2014)望民初字第01613号)裁判结果:易某无故取得的资金系不当得利,但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对被占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工作
    2023-06-14
    66人看过
  • 债权人是否有权请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是先有当事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进行约定,是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一、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么样的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
    2023-04-11
    262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能否向担保人追偿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后能否向担保人追偿债务中的担保人需承担两种不同的担保责任,即一般的担保责任与连带性的保证责任。若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一般性担保。反之,如果在该担保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担保人与债务人将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那么就必须确保此类连带责任得到落实。此外,对于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而言,如在主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亦可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最后,若当事人在担保方式上并无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则来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2024-04-09
    21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三种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指的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14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
    • 间接清偿由什么构成?间接清偿是指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0
      间接清偿由什么构成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间接清偿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间接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旧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才成立间接清偿。(二)须有
    • 第三人是否需要清偿债务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26
      代为清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的,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
    • 是不是第三人可以代替清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6
      (1)甲对乙的债权和乙对丙的债权是同类债权,代位也不能成功,称为甲。(2)甲对乙的债权已到期。(3)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称为乙,债务人的债务人称为丙,并有证据支持其异议。(4)乙消极对待对丙的债务。而且在申请代位过程中,如果丙方对此提出异议行使代位权有以下的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我将债权人
    •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第三十三条主要是指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2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