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国权,男,32岁,汉族,住西安市五星街小区,出租车司机。2005年1月26日被逮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国权犯盗窃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10日凌晨,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郑伟因醉酒将其驾驶的牌号为陕A-L5408的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停放在西安市文艺路恺撒宫对面的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未关。当日6时许,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途经此地,发现了这一情况。约一小时后,韦国权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处。于是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韦国权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西安市建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车场。随后韦国权将存放于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将车中存放的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韦国权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05年1月,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国权抓获。韦国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被害人郑伟陈述。主要内容是:郑伟系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司机。2004年4月10日凌晨5时许,因醉酒,将所开公司的白色凌志400轿车(牌号为陕A-L5408)丢失,后报案。
2、破案经过证明。主要内容是:2005年1月11日,被害人郑伟向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综合处一大队报案,称在陕西省医院停车场发现其丢失的车辆。公安人员于次日晚将开车人韦国权抓获。经查验,该车就是郑伟丢失的车辆。
3、证人韦国旗(韦国权之兄)证言。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韦国权2004年4,5月份开了一辆白色凌志轿车,并告诉韦国旗车是一个房地产老板的,在文艺路发现该车大灯开着,窗户玻璃未关上,车钥匙也在车上,想玩一下这辆车,就把车开走藏起来了。韦国旗让韦国权赶快把车扔了,韦国权说玩几天就扔,但是一直没有扔。
4、车辆登记信息表及证人王黎春、郑伟证言。主要内容是:登记的车牌照号为陕A-L5408,行驶证登记车主是王黎春,但车辆产权属于王力平。
5、公安机关扣押及提取笔录、领条等。主要内容是:从韦国权处提取白色凌志400轿车、行驶证、手机、名片、高尔夫球杆、钱包等物。以上物品由郑伟领回。
6、物品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陕A-IS408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
7、提取的车辆修理发票,用以证明韦国权对凌志400轿车进行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情况。
8、被告人韦国权的供述,对其开走涉案白色凌志400轿车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韦国权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正确,但部分情节有误,被告将车开走是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曾几次想将车归还失主,但是没有归还成。
韦国权的辩护人认为:
一、案发当日,涉案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车窗未关,钥匙未拔,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所以该车辆是遗忘物,不是盗窃犯罪的犯罪对象;
二、韦国权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开走,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三、韦国权未改变车辆的特征,也未将车辆藏匿,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四、韦国权案发后赔偿失主经济损失2万元。韦国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请求法庭正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
被告人韦国权提交郑伟领条,用以证明韦国权自愿拿出2万元补偿车主以及司机,郑伟予以接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上班途经西安市文艺路,发现一辆白色凌志400型轿车四个车窗玻璃未关,车灯未熄,车中无人,停靠在机动车车道。约一小时后,韦国权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韦国权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西安市建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车场。嗣后,韦国权对车辆进行检验,发现了失主的身份证、名片、手机、皮鞋、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及200美元。韦国权使用了手机和皮鞋,将美元挥霍,将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为了便利其使用,韦国权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05年1月,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韦国权抓获。被盗车辆以及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陕A-L5408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案发后,韦国权自愿拿出2万元补偿车主以及司机,郑伟予以接收。
本案争议焦点是:
1、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遗忘物”?
2、韦国权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3、韦国权对涉案车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遗忘物”。
遗忘物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中的概念,是侵占罪特有的犯罪对象。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财物的所有人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要确定本案车辆是否是遗忘物:
第一,应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害人郑伟酒后驾车回家,并将车停放在其住所附近的公路上,因其饮酒过量的特殊原因,未关车门和车窗,且将车钥匙遗留在车上,但其并未失去对车的控制。数小时后,郑伟就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郑伟从停车到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时间很短,且其称车辆的被盗地点与被告人韦国权供述的盗车地点相一致,这足以证明郑伟主观上并没有将该车遗忘。
第二,郑伟的醉酒行为,只是使其对车辆的控制力减弱,如果韦国权不实施盗窃行为,郑伟完全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本案中,自郑伟将车停放在路旁直至被韦国权窃取,有两个小时之久,其间车辆安然无恙。如果郑伟在此期间酒醒,自然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但当郑伟酒醒后,却发现车辆丢失,真正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而这一结果的发生,恰恰是因为韦国权将车开走、藏匿行为造成的。所以,韦国权的窃取行为是被害人对车辆失控的根本原因。
第三,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汽车作为财物具有特殊的属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车辆的购买、转让均需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照等相关手续。若不考虑机动车特殊的物质属性以及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仅因所有人或使用人忘记了关窗、关门、没拔钥匙等一些表面现象,即定其为遗忘物,有悖常理。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秘密窃取属于盗窃吗
105人看过
-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何种密级引争议
138人看过
-
窃取是否需要保持机密:盗窃秘密是否必要?
162人看过
-
技术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80人看过
-
销售英语四六级答案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31人看过
-
刑事案件卷宗属于国家秘密吗
99人看过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
秘密窃取属于盗窃,具体规定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27秘密盗窃属于盗窃。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其他规定。
-
秘密窃取属于盗窃吗有没有法律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03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其他规定。
-
租金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8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个方面。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产品工艺、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秘密持有人一般是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避免其公开。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
-
哪些行为涉及商业秘密,哪些属于涉密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04以下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往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窃取,剌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国家秘密罪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16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并行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