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1 22:09:02 129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为支持企业集团发展,规范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行为,并配合国家引进外资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令)进行了修订。现将《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办法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回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联系人:孙路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邮编:100800信箱:snl@cbrc.gov.cn传真:010-660127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六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规范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促进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申请设立的**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其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公司”字样,并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规定申请设立**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五十亿元,并且净资产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四十亿元、利润总额不低于二亿元;(五)具有较大规模的现金流量;(六)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并包括外资投资性公司按其出资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规定申请设立**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其采取救助措施,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并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关联法规:规定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五百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但其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单个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关联法规:规定**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二)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三)成员单位名册及相关证明资料;(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资信证明、出资保证;(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关联法规:规定筹建**公司的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筹建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三个月内完成**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草案;(二)**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两年及五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七)**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八)**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规定**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规定**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规定**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券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需要;(二)**公司设立两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十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总额合计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四)**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规定**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授权范围的决议草案;(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回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规定**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关联法规:规定**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及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五)办理成员单位的票据承兑与贴现;(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八)办理向成员单位的贷款及融资租赁;(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国债及其他证券投资。规定**公司从事本办法规定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慎监管规则,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设立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有相应的业务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规定**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规定规定的业务。第四章经营规则规定**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谨慎原则,规定贷款的条件和标准,并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并建立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查、评估,认定借款人资信良好,确实能够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规定**公司办理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贷款合同中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规定**公司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提供反担保。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于强令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公司有权予以拒绝。规定**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业务,应当制订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熟悉结算业务的人员。规定**公司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拆入资金仅限于弥补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以拆入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或者投资。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规定**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四)证券短期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五)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规定**公司应当按规定每月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规定**公司应当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规定**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规定**公司应当按规定缴足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规定**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其业务涉及外汇帐户、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等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规定**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或者股东对**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公司股东大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公司的负债。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规定**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规定**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六章整顿、接管及终止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三十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规定**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规定**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规定**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规定**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规定**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规定**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第七章附则规定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联法规:规定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规定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定本办法自二零零四年月日起施行。《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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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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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5-03
    404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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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监会监管职责
    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关于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关于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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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为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中央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0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二、《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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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号:保监厅发[2005]83号发布日期:2005-6-10执行日期:2005-6-10各财产保险公司:一段时期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以“共保”的名义把超出自身承保能力或承保权限的部分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流程分给本公司系统内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此规避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严格控制。这种假共保行为造成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公司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防范和化解财产保险公司因假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维护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共保业务开展一次自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对2004年以及2005年上半年承保的业务。二、自查要求(一)摸清假共保业务涉及的险种、保费规模、赔款(已决、未决
    2023-04-23
    289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转发予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1994年8月26日厅函生[1994]124号)中国证监会:你会上市公司部来函询问职工股转让事宜,现答复如下:在《公司法》实施前,按我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有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的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一、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即“内部职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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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失效日期:1996-2-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第二条从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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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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