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项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沈阳市出生登记办理申请条件
新出生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三、沈阳市出生登记办理办理地点
北海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3-9号)、
长安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大北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31号)、
东山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73-4号)、
东塔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一街10号)、
上园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4甲)、
文官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84号)、
小北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甘泉路4门)、
小东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6号)、
小津桥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70-1号)、
新东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62-1号)、
洮昌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23号)、
欧盟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大望街57号)、
二台子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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