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的本质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4:12:18 475 人看过

留置权的实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

1、主合同的债务情况

主合同中的主债务具体情况,关乎留置权的实现。

2、明确留置财产的价值

留置担保合同中的留置物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的状态通常存在两种情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对该不可分物整体留置。

注意,留置该财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当留置财产的价值多于全部债务时,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债务人。

3、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合同当事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将数额罗列详尽,避免使用“大概、左右”等约数。

4、留置担保的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明确违约责任

留置合同中,应当明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留置权人承担,当事可自主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款项、原物返还等。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留置物,如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

对于留置担保的具体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留置事项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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