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或委托书》,否则即为放弃此项权利。根据我国一般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在收到仲裁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指定仲裁员。
仲裁较之诉讼,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法官,也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公道、正派且水平较高,足以给案件做一个公正的裁决的仲裁员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自案件移交仲裁庭后,仲裁庭就居于中心的地位,起着指导、主导、裁判的作用。仲裁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挥、主导和管理仲裁程序,以便仲裁程序顺利、快速地进行;二是处断当事人间的争议,公正独立地解纷止争,仲裁庭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就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性,所以选择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
在选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仲裁员的水平。仲裁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合理、令人信服的裁决。大部分仲裁员是律师、离任法官或其它方面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过去在日常的业务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情况,或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来判断仲裁员的素质;
(2)仲裁员所精通的专业。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纠纷所属的专业,选择精通这一专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
(3)仲裁员的人品。虽然所有的仲裁员都是从公道正派的人中选任,但若当事人真正了解某个仲裁员的人品很好,那么就会更为放心地选择他做仲裁员。
(4)仲裁员的外语语种。虽然根据我国一般的《仲裁规则》,中文为正式语文,但若遇到外文资料,还是选择懂得该种语言的仲裁员更好。上述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可以从各仲裁委员会查询。
根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不同,选定仲裁员的方式也有不同。如果是三人仲裁庭,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的三种方式选定仲裁员。一是双方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共同选定三名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主动和对方协商,以便选择双方都信任的仲裁员;二是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通过协商,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对仲裁员不熟悉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一名仲裁员后,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不做选择,全部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自己对仲裁员的了解,指定公道正派、精通该项专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水平的仲裁员做该案的仲裁员。如果是一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也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也可以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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