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0:20:12 350 人看过

酒楼消费车丢失证据不足难获赔佛山一消费者状告酒楼被驳回

将摩托车停在酒楼指定的停车位上,用餐后却发现车辆被盗,车主刘某以酒楼保管不善将其告上法庭。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佛山市某酒楼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13日晚,原告刘某到被告酒楼用餐,将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被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展大厦外围停车场。当晚21时10分左右,原告发现摩托车被盗,立即报警,至今未能追回。法院查明,停车场属于发展大厦物业公司管辖范围,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诉称,酒楼虽然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其无偿停车免费保管是以消费者到该酒楼消费为前提条件的,事实上酒楼也已将保管车辆的成本计入消费者所支出的费用中,本质上也可以构成一种有偿的商业行为。据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现被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理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酒楼辩称,停车场并非被告经营,也不存在任何商业利益关系,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能够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仅以被告开出的特价酒席收据及证人朱某的证言来证实双方的车辆保管关系的主张显然是举证不足。

合同成立的过程是签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合同才能成立,且要求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现原告提出其已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指定的停车位上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订立摩托车保管合同的要求,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订立该合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另外,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还必须要求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本案中,原告将摩托车停在停车场后,车钥匙、行驶证并没有交给被告保管,而是自己保管,且被告也未以其他方式控制车辆的出入。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禅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英姿告诉记者,近年来,类似停车场丢车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判决的结果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酒楼等消费场所的停车场是否具有保管义务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停车场具体功能和性质来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除了车主在做好对车辆防盗外还要注意索取相关的停车票据或书面约定凭证等;同时,商场或者停车场也要履行必要的合同义务和法定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寄存物丢失保管人免责
    价值20多万元的古董玉石寄存在他人家中,保管人家被盗,玉石不翼而飞,货主于是将保管人告上法庭。日前,宜良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保管人无重大过失,双方无保管的书面凭证,判决保管人不用承担责任。余某某是宜良县寿山路花鸟市场做玉石生意的个体经营者,因为生意的关系,他经常将玉石寄存在他处,需要时再去取。被他告上法庭的周某某家住寿山路,之前周某某将家里空置的房屋出租给附近的经营户寄存货物,余某某就是他的客户之一。余某某称,2004年,他将一块古董玉石寄存在周某某家,双方对保管费、保管物品、保管时间等都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保管凭证。据周某某在法庭上陈述,寄存人寄存货物时,一般都是自行在他的笔记本上记下姓名和交纳保管费的金额,之后寄存人领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今年1月29日早晨发生了意外,周某某家被盗,寄存在他家里的货物全部被盗。周某某立即通知货主余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我丢失的货物是价值20多万元的古董玉
    2023-06-09
    442人看过
  • 保管人是否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又如现实生活中,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基于互相信任、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总之,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不给付保管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2023-04-26
    200人看过
  • 寄存人应该怎样支付保管费
    一、寄存人应该怎样支付保管费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保管费:(一)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二)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三)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二、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
    2023-04-18
    434人看过
  • 保管人接受被保管物后,必须给保管凭证吗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又如现实生活中,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基于互相信任、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总之,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不给付保管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2023-06-05
    259人看过
  •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都有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寄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
    2023-03-09
    140人看过
  • 顾客寄存的物品,可以交给第三人保管吗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使保管物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补充: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3、寄存人交付保
    2023-05-06
    485人看过
  •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如何处理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就其寄存物品进行留置从而行使留置权。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具有什么权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索赔权。二、保管合同有何特点保管合同的特征有: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三、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否提前约定保管期限,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是保
    2023-06-28
    135人看过
  •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寄存人能够随时领走保管物吗寄存人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二、合同的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有权保留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三、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承担
    2023-03-23
    417人看过
  • 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
    一、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超市为顾客提供的是免费寄存服务,本身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顾客物品的丢失,责任不在于超市。同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免费寄包不是商品买卖。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可提出诉讼。寄存箱上的提醒声明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违规的格式合同,因而无效。当然,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因为商家已经尽提示(告知)义务;如果是储物柜被撬致被盗,责任应由商家承担。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
    2023-06-15
    169人看过
  • 保监会要求银保专管员必须签劳动合同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不能再以销售人员是“临时工”或者非保险公司员工推卸误导责任,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据了解,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自2010年8月16日起,保险公司新招聘银保专管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银保专管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管理银保专管员的公司应抓紧整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在岗银保专管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业内人士分析,早在2006年6月,保监会、银监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银保专管员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文件发布后,大部分公司按照文件要求逐步理顺了与银保专管员的法律关系,由公司正式员工担任银保专管员;但是,保监会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地区仍有少数公司未按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误导投保人现象。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南
    2023-06-10
    141人看过
  • 民法典的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二、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保管人应按仓储合同的要求,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保管义务。在国家对特殊保管物品的储存操作制定了专门标准时,还须按照这些专门标准履行保管义务。(2)保管人的违约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保管人主观上未尽到善良管理
    2023-04-12
    209人看过
  • 寄存人可不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
    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一、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哪些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包括: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也就是说,保管人应该对保管材料给予相当大的关注,而不是因为保管不当而损坏和丢失保管材料。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免费时,保管人应注意与保管自己的物品相同的保管;当保管合同有偿时,保管人应注意保管物品。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材料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但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会损害寄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2023-03-27
    288人看过
  • 寄存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一)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二)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三)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一、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
    2023-02-25
    251人看过
  •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合同有什么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一、保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如约定诉讼
    2023-03-16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是不是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保管人要求寄存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的权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改变储存的场所和保管方法,保管人存储保管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存储,保管人在存储保管过程中不得损害货物的包装物,如因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发生损坏的,保管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保管人应当自己保管仓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仓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保管人
    • 寄存人寄存货币等贵重物品的,是否必须向保管人声明?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怎样支付保管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依《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保管费:1、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2、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3、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ttttt
    • 一般来说保管人能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1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