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2、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3、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4、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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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 1、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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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赌博诈骗罪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6对于用赌博方式实施诈骗的证据收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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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赌博罪金额的方法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5-01-17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赌博罪金额确定的一些规定: 1. 抽头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赌博罪:赌博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数额为5000元以上。 2. 代理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代理开赌场构成赌博罪:如果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则属于赌博罪的构成条件之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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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正确认定赌博罪的共犯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27典型的赌博罪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聚众赌博等赌博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主观上已经存在与赌博犯罪分子沟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直接促使了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是赌博犯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而,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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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赌博罪成立的处罚方式江西在线咨询 2025-0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如果开设赌场,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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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赌博场所犯罪,判决方式如何确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5-01-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开设赌场罪是一种新确立的罪名。该罪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和主观方面与赌博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具体而言,开设赌场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以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