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应当怎样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1:45:16 122 人看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公安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

《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中指出,对少年犯禁止使用戒具,未决犯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戒具外,一般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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