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1、不同时间颁布的两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第31号公布,1995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不同调整对象的两部法律:
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等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民商事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法。
3、不同章节的两部法律:
仲裁法共八章8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四章54条
4、不同组织机制的两部法律:
法律规定民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且无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按行政辖区层层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受案范围的特征不同: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等民事纠纷,可以仲裁。仲裁不受地域、级别、行业和层级的限制,并具有高效、灵活、独立等特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审理原则的不同
民商事仲裁法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平、公正、合理以及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下处理案情,并可根据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一裁终局”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调解或裁决文书是当事人诉讼的必须前置程序。
7、不同终结的法律特征:
仲裁法是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民商事纠纷,保障社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一裁终局”的准司法法律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解决劳动合同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的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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