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保险金80000元。
2007年2月3日,李某与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李某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李某丈夫驾车在某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某区交警队调解,原告李某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原告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
律师点评:
李某与保险公司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李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800元的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李某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李某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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