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的特点
(1)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限于公民(自然人)。我国的继承人范围仅限于公民之中,而且能够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公民还必须是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的人。根据我国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均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至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则不能作为继承人,只能依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遗产。当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国家尽管也能获得部分遗产,但只能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公民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二是当遗产无人继承或者无人接受继承时,归国家所有。
(2)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时具有继承能力。继承人的继承能力,是指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取得继承权的资格。继承人具有继承能力的前提条件,是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必须生存。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所享有的只是“继承期待权”,即继承的可能性。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这种继承期待权就变成了现实的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能力丧失,则不再享有继承权,亦无法取得遗产。
(3)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时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尚存的继承人(除了丧失继承权的以外),都可以依法取得遗产,而不论其行为能力如何。不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都无一例外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行使继承权。至于继承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则可以根据继承人的行为能力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4)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放弃或者丧失。继承人的继承权具有财产属性,而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因此继承人本人可以根据其意愿而放弃,或者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特定的罪行或者违法行为而丧失其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收养继承人顾名思义从名字上就可以进行一定的解释,如果该被收养人是经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程序进行的,那么其身份就是受到法律认可的,收养人的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被收养人。但是如果收养人留有遗嘱并在遗嘱中对于财产的继承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的,是需要优先按照遗嘱执行。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题,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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