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哪些程序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23:46 270 人看过

一,。传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审讯过程中,应在24小时内对在押嫌疑人进行审讯。他发现不应立即拘留他。p>

3。在通知期间被拘留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单位。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拘留。除非无法通知,否则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捕者的家属。查封、扣押期间,发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与本案确实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返还。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重大犯罪嫌疑人异地、多次或者合伙犯罪的,报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羁押后的羁押期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逾期不能结案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特别拘留期间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侦查不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亡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4)涉案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刑期尚未届满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自治区、直辖市。八、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的时间,并重新计算自发现之日起的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的,应当调查其身份,并自其身份证明之日起调查羁押期限。九、补充侦查期间,对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调查仅限于两次。在10点期间。期间,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释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11.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期间,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和复杂的病例,可以延长半个月。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完成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要求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抗诉请求期间,应当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抗诉的期限为十日,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裁定后第二日起计算。起诉书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至迟于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传票、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的送达人民法院确定听证日期后,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在听证会前三天内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三日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证人在拘留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对违反法庭命令的人拘留期间,诉讼参与人、观察人在庭审中违反法庭命令的,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和制止。拒绝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和拘留必须经总统批准。在判决书送达期间当庭宣告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上诉材料移送期间,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本级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或者第二审公诉案件勘定期间,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到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包括在审判期间。(最初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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