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全国人民的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应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进行相关的指导。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长期以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二、调解纠纷
1、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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