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议前置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03:00:05 198 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工伤认定申请不需要先进行复议前置,应当及时进行。

工伤认定申请并不需要先进行复议前置,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有 什 么 特 殊 规 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在一定时限内可以提出,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否则将无法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提出,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否则将无法获得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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