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二)、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四)、致残等级划分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五)、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六)、致残程度分级
1、一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二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3、三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四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5、五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七)、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一般有其各自不同的赔偿方式,故此,针对某一鉴定标准而言,与其赔偿方式相配套使用时,它常常是合理的,而脱离了其法律适用的环境,它常常是不适当的。
二、司法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司法局和司法鉴定关系是什么,司法鉴定的原则
121人看过
-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的体现,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99人看过
-
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司法鉴定能做假吗
111人看过
-
什么是司法鉴定的具体原则
467人看过
-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415人看过
-
司法鉴定的含义是什么,司法鉴定需要遵守什么原则?
440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26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有:1。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原则。由于科学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原则。3、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基本要求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
《民法通则司法鉴定中的赔偿标准与基本原则》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1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伤残则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果死亡则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
什么是司法鉴定原则?司法鉴定的地位和含义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2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鉴定程序合法性 4、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
公司法的原则是哪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5公司经营是公司的最基本的活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经营原则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自主经营原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
-
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司法鉴定要求包括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23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