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判中补充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11:29 250 人看过

1、法庭审判的具体情况。法院指定证明期间的,在证明期间未提交证据,但在庭审中提交证据的,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质证;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以拒绝采纳证据或采纳证据,并予以谴责和罚款。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随意提交证据材料。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组织质证。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终结后发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许可和取得,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交;第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及时为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站不住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拒绝接受证据,也可以接受证据,但予以训诫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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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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