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羁押期限的规定是:
2、如果是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3、期限届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者决定,羁押期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超期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3、看守所应当自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申诉、控告材料转送驻所检察室、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驻所检察员接到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材料后,提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4、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每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上月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
上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超期羁押的报告后,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并每季度通报下级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原则是亲属是不能会见羁押嫌疑人的,但如果经办案机关同意除外。对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案件的情节,给予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会移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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