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0:41:07 157 人看过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如何确定居间活动的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按巳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民法典的平等互利精神。

二、居间人居间费用的负担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付出的,所以由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在居间成功时,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由居间人负担。若居间费用实际上已超过居间报酬,居间人得不偿失得,这与一般交易中存在亏损的风险一样,应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5日 0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成立相关文章
  • 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活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消字[2000]第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企业、消费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争创名牌,讲信誉,维护合法权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2000年3月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工商行政管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
    2023-06-07
    303人看过
  • 法律是如何规定居间活动的费用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房屋买方违约要给中介费吗房屋中介服务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如果买方违约的,也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而违约的责任由买方承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
    2023-03-05
    456人看过
  •  劳改和生活费用之间的关系
    本文介绍了劳动改造的免费政策和罪犯生活、卫生设施的设立建议。国家会免费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家属也可以打钱到监狱给服刑人员改善生活。但是监狱不能强制要求家属打生活费。劳动改造不需要个人支付生活费用,国家会免费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但是家属也可以打钱到监狱,给服刑人员改善生活,监狱不能强制要求家属打生活费。 劳 动 改 造 与 生 活 质 量 : 相 关 标 题劳动改造与生活质量:相关标题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实践,对劳动者的身体素质、精神状态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进行改造和提高的过程。而生活质量则是指一个人在物质和精神层面上的满足程度。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改造涉及到对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的保障。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
    2023-09-02
    229人看过
  • 居间活动应负责任
    被告王某系安阳市某货运信息中心经营者,长期受原告张某委托联系运输车辆,按运输费用的5%提取中介费。2014年11月2日,被告为原告联系某运输公司货车一辆,三方共同签订了运输合同书和运输协议书,约定由某运输公司货车将原告方的84件价值275000元的内衣由安阳运输到武汉,运费2000元。当天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运输。但约定的到货日期司机失去联系,收货方未收到货。原告立即报警,经查,该车辆车牌和人员身份均系伪造,原告价值275000元的货物被骗,至今无法追回。被告仅通过货车“司机”见过“承运人”“许*月”证件,系与“许*月”电话联系,从未见过面。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被告承认其所认识的“许*月”也曾经给其说过一些骗货的技巧,但未引起其警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75000元。【分歧】对于居间人是否违反如实报告及合理审查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
    2023-06-14
    305人看过
  • 居间人的活法
    本文所指的所谓居间人,和正规意义的医药代表有本质区别。居间人的特点是承包式的,自己对自己负责;而医药代表是集体行为,要对企业负责。他们的经营模式也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不少政府官员和业界人士在内的人几乎一致地将他们视为引诱夏娃偷吃禁果的毒蛇。为了纯洁环境,政府自然会对居间人群体在政策方面实施打压,而传媒也借此风起云涌地对医药代表这一职业进行了混淆式的鞭挞。加上招标、限价等一系列政策已把行业利润降低到了一个几乎接近极限的地步,居间人过去的底价承包方式自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所得利润已经不足以维系他们的独立运营,舍不得不少居间人纷纷逃离这个领域。那么,居间人如何才能生存下去呢?活法一:筹建区域性的药品推广中心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居间人在这个领域中尽管被认为像泥鳅一样滑,但活得其实并不滋润。他们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浸润于行业之中牢牢把控了一些上下游关系。如果一下离开这个行业投入到
    2023-06-09
    55人看过
  • 居间人居间费用的负担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付出的,所以由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在居间成功时,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由居
    2023-06-09
    446人看过
  • 支付生活费期间劳动关系存续
    李某在某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卷帘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6日。2010年10月7日,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卷帘门砸伤,此后再未回安装公司工作,但安装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780元生活补助费。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1年的时效期限,未能认定工伤,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安装公司对李某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2012年9月17日,李某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1月6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安装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安装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生活费780元,但李某受伤后并未再回安装公司工作,即未向安装公司提供劳
    2023-06-10
    320人看过
  •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要多少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
    2023-04-26
    51人看过
  •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1、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者没有订约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为其从事居间活动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会得知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如委托人的资信情况,供货及销售情况,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居间人无论是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或者是在居间行为结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更不允许将这些情况泄露给当事人的竞争对手,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隐名义务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名称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间人就负有相应的隐名义务。否则,居间人应向作出该指示的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的此项义务,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的义务,委托人与订立合同时,双方姓名、名称已经公开,居间人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即告消失。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国家关于灵活用工的政策
    严峻的市场环境和就业形势让政府给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开了“绿灯”,鼓励“灵活用工”新模式来激活市场、促进就业。灵活用工并非件新鲜事物,其实早在多年以前,灵活用工就已经在部分国家普及。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接受并使用灵活用工是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需求所致。随着灵活就业者的增多及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变,灵活用工以其合规的特点被社会认可。一、被隔离公司以年假抵扣是否合法延迟上班用人单位用年假来冲抵可以的。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二、社保挂靠公司和个人缴纳的区别是什么社保挂靠公司和个人缴纳的区别如下:1、险种不同,个人缴的保险是在社保局的灵活就业窗口办理,里面只有
    2023-06-27
    59人看过
  • 夫妻间分居,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期间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和父母是否离婚无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能否主张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可以,已经成年的孩子,如果有如下情形,需要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
    2023-08-11
    484人看过
  • 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
    党支部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为:(一)培训党员;(二)党支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三)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五)慰问、补助特困党员;(六)党支部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在开展党员集体活动前,党支部应向医院党委申报,经医院党委同意后组织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党员活动经费按月算怎么算?党务经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计提拨交,企业党务活动经费按本企业年度标准工资总额的0.5—1%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因此,与计提拨交工会经费一样,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1%计提党务活动经费,并由企业党支部另立帐户专存专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
    2023-07-22
    152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定稿)《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在总结本市生活居住建筑建设实践基础上,依据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居住建筑日照卫生要求,并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等制定的。因此,本规定是为新建的生活居住建筑间距和解决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房阳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更好地执行本规定,对规定中的若干条款作以下解释。一、第二条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是对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或间距系数)的规定,由于一层建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没有做硬性的规定,可按下列情况执行:1、新建、扩建、翻建平房时,由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间距;2、建筑工程与居住平房的东西厢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时,可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3、建筑工程南侧、东侧或西侧的平房,可按房屋使用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
    2023-06-05
    458人看过
  •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
    2023-06-07
    377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具有主体适格的两方以上当事人;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更多>

    #合同成立
    相关咨询
    • 居间活动费用如何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5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 由谁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由谁负担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 居间活动开展费用怎么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5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 居间活动费什么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31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 居间活动费是怎样收取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1、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 2、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