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失败的情况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01:08 203 人看过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形,虽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反悔;第三种情形第三种情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调解终结。《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终结;逾期不终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附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一)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只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明事实,辨别是非,双方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违法的,从而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妥协,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事实不清楚,就不可能调解。(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能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就不能调解。也就是说,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当强迫当事人这样做。(3)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换言之,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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