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预备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
首先,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其次,预约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预备性。预约合同发生在本约合同的磋商阶段,是对未来本约合同作出的初步安排,因此预约合同具有预备性的特点。签订预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签订本约合同。
第二,约束性。即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预约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三,确定性。预约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是能够确定或者可能确定的,以免合同当事人陷入本约谈判的僵局,致使预约丧失存在之必要。
第四,期限性。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本条明确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旨在凸显预约合同的期限性。
一、预约合同能解除吗
可以解除。预约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否则预约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中的已决条款,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
二、房屋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一般属于商品房买卖双方在正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签订的预约合同,只要不因违法法律规定导致无效,均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不按照约定签订正式合同,可能需要承担预约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认购协议书的内容已经非常明确具体,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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