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1:40:33 109 人看过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一)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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