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世财、杜永静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22 378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世财,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杜永静,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8)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携带工具窜到罗山县城关“龙山天龙大市场”物流公司门口将夏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CS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3150元,后将摩托车藏匿在罗山县城郊一草垛内。次日,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骑摩托车到息县城关准备销赃被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及驾驶证、行车证;证人柏某某、刘某、林某某的证言;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世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杜永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敏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7: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洪涛盗窃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男,1978年4月30日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郑市新建办南街506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兰延旭,男,1976年8月4日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南关化工路64号院,农民。199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兰延浩,男,1975年10月21日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北关闸北西路57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
    2023-06-11
    192人看过
  • 被告人李海龙、李永、李胜杰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龙,男,1988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永,男,1988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胜杰,男,1989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申xx,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龙、李永、李胜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
    2023-06-11
    313人看过
  • 季光法刘孟发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光法(别名小季、季先法、季先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孟发(别名小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卫滨
    2023-06-11
    112人看过
  • 张青艳、刘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艳,女,1974年9月30日生。被告人刘芳,又名刘丽娜,女,1970年10月6日生。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青艳于2008年11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二被告人均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艳、刘芳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兰考县北关大花轿婚纱摄影店旁“印象摄影”店内,刘芳以询问照相价格吸引店内人员,张青艳趁机将一部黑色“尼康”D40数码相机偷走
    2023-06-11
    486人看过
  • 刘小兵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兵,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毕花村第8村民小组。1996年9月、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7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9月17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5日被中止。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
    2023-06-11
    416人看过
  • 刘高记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高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叶县夏李乡彦岭村东北组。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高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高记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将其200元现金及存折盗走,并在叶县常村农村信用社将存折上人民币8000元盗走。后被告人刘高记将所盗的82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高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
    2023-06-11
    396人看过
  • 陈青蛙、刘平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5日被假释释放。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4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平平,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5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440人看过
  • 付永胜、彭能利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永胜,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人彭能利(乳名小利),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永胜、彭能利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付永胜、彭能利自愿认罪,在征得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永胜、彭能利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永胜、彭能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月份,被告人付永胜、彭能利伙同任××、孔××、彭××、景××(四人均已判刑)和郭××、彭××(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面包车到卫辉市狮豹头乡雪白庄村底沿沟自然村一旧庙欲盗窃1对明朝石狮子,因被附近居民发现等原因未遂。经新乡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此对明朝石狮子系国家三级
    2023-06-11
    439人看过
  • 杜永诚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二中刑终字第01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永诚,男,40岁(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24楼10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21日被羁押,200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远忠,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永诚犯诈骗罪一案,于二○○六年七月七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永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杜永诚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退还被害人胡金飞、钱美梅。原审被告人杜永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卷宗,讯问了上诉人杜永诚,听取了辩护人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现已审
    2023-06-11
    457人看过
  • 被告人栾进兴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进兴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因被告人栾进兴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被告人栾进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夜,被告人栾进兴酒后到封丘县黄池路南段郝XX经营的苹果机室内进行赌博,当输掉300元后,趁管理人员熟睡之机,将苹果机室内一台苹果机盗走,该苹果机内存现金2162元。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机价值230
    2023-06-11
    339人看过
  • 被告人崔华立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华立,男,1973年4月13日生。因涉嫌破坏通信设备2009年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2009年3月16日转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华立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代检察员任宇,被告人崔华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崔华立伙同小官、高成、李玉亮(三人均外逃)密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联通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协议转换器,盗后将电瓶放到崔华立家中。随后四人又到封丘县周家庄村移动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监控器主机。盗后当行驶至封丘县应举镇东大村时,被应举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四人弃车逃跑。经封丘县价格认证
    2023-06-11
    333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被告人许明福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围龙坝村六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福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明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明福伙同谭文宇(已判刑)携带钢锯窜至巴东县水布垭镇,锯断该镇三友坪村至顾家坪村的过江正在使用的型号为φ200的公用通信光缆线5
    2023-06-11
    288人看过
  • 被告人寇先才盗窃案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先才,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码:51232219690712527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家住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3组。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先才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寇先才在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1组,见李勇家坝子停放有一辆红色新感觉150型摩托车,遂起盗窃之心。当晚10时许,被告人寇先才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失主李勇。另查明,被告人
    2023-06-11
    13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案件调查时还会查被盗窃方的财产吗, 盗窃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8
      在破盗窃案的同时,不会调查被盗窃方的财产。盗窃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 1.调查访问,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被盗财物的所有人、看护人、经管人和别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如事主、现场周围居住的群众、被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等知情人员。访问要查明案件的发现经过和财物被盗的详细情况,从中寻找犯罪线索。访问的内容主要包括:(1)案件的发现经过;(2)被盗财物的详细情况,如被盗财物的名称、数量
    • 盗窃已经退还被告可以撤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3
      不,盗窃属于公诉案件。除情节特别轻微外,可以撤销案件,其余按照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定罪量刑。赃物退还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 刘x父母去世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4
      如单纯没有赡养父母,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不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1)你父母是否留有合法遗嘱或遗赠;2)你父母是否与别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3)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