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货物装运前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0:50:12 164 人看过

1985年3月和4月间,某市兴盛企业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买方)先后签订了买卖蘑菇的合同。合同规定:①卖方售给买方蘑菇4050吨,价格条件为CIF香港,总价款为2,140,500美元;②货物质量以买方验收书为准,由买方指定验收机构;③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交货;④买方收货后负责将蘑菇桶退还给卖方,所需费用由买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合同,从1985年8月至1986年2月,卖方运出各种规格的蘑菇1,626,78吨,蘑菇桶42,800个,总货款为851,985.83美元,买方收货后按期支付808,425.69美元,余下43,560.14美元迟迟未付,另外亦未将蘑菇桶及时退还卖方。此后,由于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也缺乏货源,故对剩余未交付部分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在合同部分履行期间,买方于1985年12月27日验收了一批小蘑菇共50吨,验收后也开具验收认购书给卖方。其后买方由于发现运抵香港的部分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通知卖方停止装运该批小蘑菇。50吨小蘑菇堆积在码头数日后被发现霉坏变质,损失达74,758.5美元。

卖方于1986年5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卖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被告(买方)退还蘑菇桶42,800个;

(2)立即支付货款43,560.14美元及该货款的银行利息3,560.14美元;

(3)被告赔偿原告50吨小蘑菇的损失74,758.5美元。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发运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被告扣下一部分货款未付;也因同样的原因,被告通知原告停止装运50吨小蘑菇;该批蘑菇的变质损失是由于原告保管不善造成的,被告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而且,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交付蘑菇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按合同规定在交货前对蘑菇进行了验收,且已接受了货物。现被告提出原告赔偿其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所遭受的损失的要求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偿还其未付货款43,560.14美元。被告验收小蘑菇50吨且开给原告验收认购书后,未能及时提货,是造成该批蘑菇损坏变质的主要原因,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批小蘑菇保管不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作出了以下判决:

(1)被告退还原告蘑菇桶42,800个;

(2)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3,560.14美元及银行利息3,560.14美元;

(3)小蘑菇损失74,758.5美元,由被告承担5万美元,原告承担24,758.5美元;

(4)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审理作出了以下判决:

1、维持原审法院第一项与第二项判决;

2、将原审法院的第三项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损失25,000美元,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损失49,758.5美元。其理由是:50吨小蘑菇业经买方派员验收,并开具了验收认购书,卖方应立即装船交运,但卖方并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蘑菇变质。卖方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买方曾通知卖方不要装运货物,对此应负次要责任。

本案经我国法院的两级审理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处理。50吨小蘑菇的损失由谁承担是本案争执的焦点;正确理解按CIF价格条件交货时买卖双方的义务则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按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条件成交买卖时,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卖方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1)自费租船和发运货物;(2)自费向保险公司投保;(3)承担货物越过装运船船舷前的一切风险;(4)向买方提供货运单据(包括清洁的提单、货运发票及保险单等)。与此同时,买方也负有接收货物及于接到货运单据后立即付款等义务。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租船和装运货物是卖方的义务。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在买方验收50吨小蘑菇合格后,立即将其装运。第一审法院认为买方在验收货物后没有及时提货是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主要原因,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买方仅有在目的港接收货物的义务而没有到装运港提货的义务。蘑菇由于没有及时装运,堆积在码头,产生的霉变损失属于在装运船船舷前的风险,按CIF价格条件这一贸易惯例的规定,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也应负担一部分损失。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的判决纠正过来,判决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方承担次要责任,乃是正确地理解了在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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