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6:14:25 370 人看过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即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罪与他犯罪的法条竞合

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刑法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条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情形。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在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的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这种立法竞合现象,在打击报复证人的场合也时常出现。比如,行为人为报复证人而对证人实施打击,其打击的手段可能是殴打,也可能是杀死、杀伤,还可能是侮辱、诽谤等。这样就会发生打击报复证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竞合的情形,那么,在此场合,对行为人如何定罪处罚就成了司法实践非常棘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进行探讨。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可将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犯罪法条竞合的种类归纳如下:

1、包容竞合,又称全部竞合,是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即存在包容竞合关系。打击报复证人既可以采取侮辱或诽谤证人的手段,也可以采取诸如殴打、伤害等手段。当行为人为报复证人而采取侮辱或诽谤时,侮辱、诽谤行为就成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外延的一部分。从而在这竞合的场合,使刑法第308条与第246条之间具有了整体与部分的从属关系。由于法律规定侮辱、诽谤包括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之内,那么在竞合的情况下,侮辱、诽谤就失去了独立成罪的意义,而被打击报复证人罪所吸收。

2、交互竞合,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竞合。比如,我国刑法第3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但当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证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证人时,就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这种两罪的交互竞合,不同于包容竞合,两罪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互相不能包容于对方的内容。因为打击报复证人不一定都采取伤害证人的手段,而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法定刑,为报复证人而给证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死)的情形,显然不能包容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内。换言之,只有伤害程度同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法定刑相适应的故意伤害行为才可以包容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之内。

从上面的归纳分类可以看出,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不同犯罪可以形成不同的竞合情况。那么,在刑事司法中,就应该针对不同的竞合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原

则。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1.当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犯罪形成包容竞合时,应坚持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的适用原则。如前所述包容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其中包容他法条的是全部法,而被他法条包容的法条则是部分法。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适用全部法。仍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包容竞合为例,由于侮辱、诽谤的行为已为打击报复所包容,立法在设置法定刑时,就已经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了,因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法定刑重于侮辱罪、诽谤罪,倘若当行为人用侮辱诽谤手段打击报复证人时适用部分法,按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就轻纵了犯罪,所以只能适用全部法,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才罚当其罪。2.当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罪形成交互竞合时,应当坚持重罪优于轻罪的适用原则。交互竞合的两个法条间存在择一关系,适用时只能适用其一,排除其他。在选择法条时,往往是从一重者适用。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交互竞合时为例,当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人伤害程度不须处以7年以上刑罚时,就可按报复证人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轻纵犯罪时,就适用重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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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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