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办理下放县市,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5-04 09:01:19 10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符合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建设厅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建法发[2013]340号)规定,涉及黔东南州内的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1、建设单位向州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报告原件2份。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须加盖公章(须刻录光盘2份)

申请人拟定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十二条(一)选址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2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2份(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并须刻录光盘2份)

申请人经征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就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提出报州城乡规划局意见,在表格中相应位置完善内容、并经申请人和涉及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十二条(一)选址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3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州规划的依据(复印件1份)。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刻录光盘2份)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八条(三)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者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证据

4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2份(须为正式文件)。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2份(须为正式文件)

申请人经征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就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提出报州城乡规划局意见。

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5

5、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比例尺在1:500—1:2000,交通、市政工程长距离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3份,图上须标注用地红线范围、标志性地标。?

3份,地形图需标注用地红线范围(刻录光盘2份)。需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申请人准备

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提供由具备相应城市勘测资质等级的单位测绘的拟选址地形图(1/500或1/1000),并标明用地范围;

6

6、项目选址标明在规划图(如城镇体系规划、总规、控规、镇规划)上的位置图2份(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2份(须刻录光盘2份),需经县市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申请人

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在项目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或村、镇规划图上标明拟选址方案;

7

7、所报材料为图件和复印件的须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用印(材料为图件的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份)。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签字盖章

申请人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踏勘、城规委审查、征求省住建厅意见

-->决定踏勘、城...

5

决定

6

发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艾琴

<!--

3个工作-->

1个工作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子健

<!--

4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孙虹微

2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规、规划,给予通过处理,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开展下一阶段工作。2、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划,出具未通过的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能办理原因。3、建设项目超出我局职能职责范围,建议进入特殊环节。

同意、不同意或者进入特殊环节。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决定踏勘、城规委审查、征求省住建厅意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孙虹微

30日

《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下载]

-->

项目涉及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要求的征求其意见,同意该项目规划选址。

相关管理部门一致同意通过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进入下一环节。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子健

2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同意、不同意。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艾琴

-->

0.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出具选址意见书。

证照模板预览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艾琴

-->

0.5个工作日

发放选址意见书。

证照模板预览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8号窗口,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照下列情形核发:(二)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

法定依据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申请人在向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三)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

法定依据

黔建法发[2013]340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二、工作任务(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1)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市、区、特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报我厅备案。凡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征求我厅的意见;凡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仍由我厅核发。

6

法定依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九条核发程序3、经部门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要同级相关部门提出协办意见的,在《建设项目选址会审表》中提出部门审查意见并在三日内送达相关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协办意见收齐或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同意的,承办人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移送政务窗口;不同意的,承办人按审签程序办理《审查通知书》移送政务窗口。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n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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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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