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2:08 388 人看过

公益诉讼相对于维护个人利益、以私益为前提的私益诉讼而言,是以公益为前提的,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在于无论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只要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明确将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排除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外。

综上所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从行政公益诉讼操作角度出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公益:

第一,它必须是多数人,并且一般应以过半数这种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多数人的确定标准。当然,确定是否过半数还有一个地域范围的问题。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以行政区划和地域基础作为标准是可行的,但我们必须考虑到现实中与其他不以地域为基础的利益情形——如道路建设、交通设施等,在此种情况下,公共范围的界定就需要扩大至利益效果所及之范围。

第二,主体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接近,都可以享受,而不是封闭的或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并且利益主体的增加不会减少原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这种利益可以具体化地确定利益享有者,但享有这种利益的人不是特定的。或者以特定个人的利益在其中所占份额较小,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初衷,但其结果往往涉及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往往被立法者概括于法律规范中,而散见于各法律规定中抽象的公共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实现正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

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几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是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司法救济的特殊途径,它维护的不是私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该种利益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也不仅限于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人格利益、人身利益、环境利益等,而且该利益对象对人的影响十分重大,如重大的财产损失、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所受的侵犯。

2、原告的多样性。仅仅依靠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来监督行政行为是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特定的对象,不需要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接受公民申请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来共同有效的维护公共利益。

3、受案审查的严格性。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比,法院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审查更为严格,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的多样性,如果法院不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严格把关,将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成本,最终出现滥诉的现象,甚至有些诉权主体为了追逐非法或者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而提出诉讼,这就与制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初衷背道而驰。

4、公益诉讼判决的拘束力不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原告往往是不特定的享有原告资格多数人中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从这个层面来说,法院的判决则不仅仅约束了诉讼的双方,同时还影响了未直接参加诉讼的其他人。当原告胜诉时,则原告诉求的公共利益将惠及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倘若行政机关胜诉,则说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之处,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新的证据则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有益探索
    对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民事的,一种是行政的,但重点是行政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决定》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要求,所以要探索和推进这项改革。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简单地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体现不了公益诉讼的特点。二是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不能包罗万象。不是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探索之初可限定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范围内。三是明确启动的程序。一个渠道是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另一个渠道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宜直接提起公诉,应当先督促纠正,然后发出检察建议。在这些措施未果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四是明确检察机
    2023-06-06
    159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比较研究国外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表现为如下发展趋势,一是对原告起诉资格不断放宽,由遵循法定权利标准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过渡到法律上的利益原则。二是司法受案范围的不断拓宽。三是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带来了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公共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会注意到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更广泛的监督制约而慎重行事,从而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公益诉讼的客体应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要法律不明文排除,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2、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首先,公共利益的侵
    2023-06-06
    304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那么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又是什么呢?(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正如学者所说,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是由公民权利的性质和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权利获得法律
    2023-06-06
    358人看过
  • 从“公益律师”看中国的公益诉讼
    丘建东,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1996年丘建东以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这场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郝劲松,曾先后七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曾被媒体评为:中国魅力人物--公义之魅、中国十大消费维权人物、维权战士等,从20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董正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质检总局信息公开欺诈侵权和不履行对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缺陷召回执法职责(微软黑屏)案,已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并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建议:立法规定公益诉讼代表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他们身后还有一大串,曾趟过公益诉讼这条路的律师名字。公益律师·这条路最近有一则广告是由一个公益律师做的头痛片的广告。公益律师奔波在田间地头,为公益之事业奔走而累坏了身体,似乎也在暗示我们公益律师这条路并不
    2023-06-07
    337人看过
  • 公益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方式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涉及铁路涨价、电信资费调整、交通收费卡案件的不断出现,有关公益诉讼的的议论也多起来了。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谁有权利提起这类诉讼,其范围又有多大呢?看来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所谓公益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是,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无力主张权利的弱者提起诉讼,应允许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海外建立的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诉制度
    2023-06-06
    246人看过
  •  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保障
    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需要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诉讼责任。因此,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并不具备诉讼当事人地位。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需要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诉讼责任,公务员个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公 务 员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什 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需要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保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完备、起诉状内容明确等。若原告对裁定不服,可提出上诉。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需要遵守行政机关发布
    2023-10-06
    202人看过
  • 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法利益
    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按照利益主体的确定性划分,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可分为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和程序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体已确定是他人,而你使用非法手段却得到,使他人的既定利益受到了侵害。关于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及其排除问题(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法院,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了明确,可以或者应当从三个角度来衡
    2023-08-13
    310人看过
  •  公益行政诉讼的申请方法
    申请公益行政诉讼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需确定案件受案范围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向目标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副本,确保覆盖所有被告。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各被告,被告需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最后,法院将安排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申请公益行政诉讼的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需要确定案件受案范围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2.向目标法院递交起诉状,同时提供相应副本,确保覆盖所有被告;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各被告,被告需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4.法院将安排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公益行政诉讼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公益行政诉讼是指公益组织或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行政诉讼的起诉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材料:原告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2023-08-27
    281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然内涵则大致相当。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概念界定也较清晰。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按照该条规定,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注: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顺译,法律出版社199
    2023-06-13
    69人看过
  • 如何撤回公益诉讼上诉,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一、如何撤回公益诉讼上诉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步审查进行指导。第六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上诉而没有提出上诉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1、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
    2024-01-11
    289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概念之辨
    近年来,公益诉讼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行政公益诉讼更是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焦点。起源于罗马法的公益诉讼,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所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与保护私人利益相对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学术界虽然广泛使用公益诉讼,但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表述与界定。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大概基于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由于立法将原告局限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大量案件因为没有适格原告而得不到司法审查,而公益诉讼则能突破原告资格的束缚,在保护公益的目的下赋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机关提起诉讼。问题在于,既然公益诉讼是针对私益诉讼的,那么与这种尚未建立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对应,现有的行政诉讼是否就是行政私益诉讼?如果这个推断能够成立,那么行政诉讼法则名副其实是一部私益救济法。但显然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本质上都是公益诉讼,即便行政诉讼直接的救济对象是个人,但却是通过对公权力行为的审查监督实现的,其本身就
    2023-06-06
    365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情形
    法律综合知识
    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情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的情形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的;(三)根据地方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2023-12-01
    374人看过
  • 公益行政诉讼是不是不算公诉
    行政公益诉讼不算公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嫌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抽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水田征地补偿标准补偿低怎么去维权对征地不合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如何
    2023-03-22
    342人看过
  • 公民社会呼唤行政公益诉讼
    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为了培育我们社会的公民精神,建设一个公民社会,我们有必要来赋予公民对于事关公益的事件向法院起诉政府机关的权利浩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诉讼。例如2008年6月6日,北京市民朱福祥及湛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履行职责,依法公开信息;而素有诉讼狂人之称的郝劲松,在华南虎照真相公布前的6月23日上午,也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陕西林业厅,要求公开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对于起诉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案件,有些法院进行了受理,但有些案件,法院却不会受理。对于起诉的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强调了要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023-06-06
    152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公益案件在本行政公益诉讼中有何作用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行政诉
    • 行政机关如何应对公益行政诉讼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09
      行政机关需采取下列措施来对公益行政诉讼:及时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答辩状;按时参与庭审,遵守法庭规则;以及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在哪?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6
      一、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从概念上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在两个方面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二、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 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时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2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 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如何审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8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