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索赔要满足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5:24:24 170 人看过

【法律咨询】

施工项目索赔一般应具备哪些理由之一

【律师回答】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者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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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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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段内容描述了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当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时,都需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一)当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哪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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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索赔策略的要点是什么
    工程索赔是一项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灵活性和复杂性的工作,必须重视战略。以下是一些关键策略。(I)我们必须仔细阅读并签署项目合同的每一条款,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基础,合同文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合同文件不限制索赔条款,并且提供了索赔的事实,就可以提出索赔。一般来说,承包人索赔的原因是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使承包人遭受额外损失。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合同文件的规格、质量要求、图纸、工程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条件、天气等现场条件、材料价格、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表现等(2)变更和新项目的索赔技巧变更和新项目的索赔谈判应在施工前进行。如果索赔谈判仅在新项目和变更项目完成后开始。业主往往故意拖延谈判时间,将新改项目单价定得太低,拖延付款,使承包人左右为难。在索赔谈判中,我们必须坚持一些有确凿证据的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等,不要轻易让步;对于更灵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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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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