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的路径
1、对初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是进行证据审查,即通过证据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坚持合法性的标准,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审查时把握三个规则,一是禁止主观臆断规则。即行政主体不得依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二是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即行政主体通过合法收集系列证据,应在遵循证明逻辑的前提下推论出法律事实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依据。三是主要事实释明规则。即对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影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实,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行政相对人予以阐明。同时必须注意,认定事实时法院应结合具体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范围、程度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2、对再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看改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公正、符合现行决策、附合时宜、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二看行政主体在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考虑了政策、公益等因素,体现了政策与形势的要求;三看改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
(二)审查必要性
行政诉讼对行政主体而言是法院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违法或事实不清,可以运用国家司法权,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责成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和事违法或有其它瑕疵,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实践表明,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判决一些被告败诉,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当事人诉讼活动范围之内,理应接受法院监督,以防行政机关用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示达成妥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加大审查力度,保障对行政权力进行的司法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而且也能保证行政争议可以得到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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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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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诉讼,哪些是具体行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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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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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2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过,为给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因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程序变化作出了以下规定: 1、被诉行政机关既可以在第一审期间也可以在第二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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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诉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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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审查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07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有某些例外,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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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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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中,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4-08-23一般不可以,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规定也有例外。《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