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今的建筑施工也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建筑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又不得不引起我们建筑施工单位的思考。建设领域出现了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等一些新特点,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引发建筑施工的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分析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表明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形成了没利监管失控,有利打架不顺的局面。
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中肆意压价,甚至将发包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对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费用的不予认同拒绝支付合理的安全费用。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强求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而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生产上,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后、工人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三、加强日常管理
1、监管的方式手段要改变。一是要主动出击,建立稽查、巡查队伍,无论是在建工程项目还是拆除项目,无论办了手续的项目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项目,无论是普通区域的工程还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盘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要抓住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监管要针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出了问题的地区,让有安全问题的企业、工程项目不得安宁;三是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
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奖励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
3、要重视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和运用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率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4、要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由公民、市场和社会去处理和运作,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调整到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方面,特别是调整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
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宏观监管
从宏观经济上来说,中央政府的作用是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用其看得见的手去促使市场经济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中央政府的监督手段主要为:法律政策和行政政策,并通过各级政府和安监机构加以落实。、
2、部门对行业和微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严格推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关。按照《建筑法》规定的精神和有关地方建筑立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认证,否则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准入问题实质上就是建筑安全资格问题。建立建筑市场退出制度,以符合国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3、切实加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
第一,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
第二,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施工安全问题源头还在于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要使得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为此,必须从企业外部形成能迫使施工企业自我校正其不良行为的环境和机制。一方面要保证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施工能获得合理的收益,企业对施工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投入应有必要的补偿;另一方面,又应大大提高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的处罚必须要有较大的力度,不能等到事故发生后才来处罚;即使尚未酿成事故,但经查实己形成不安全状态或有不安全行为时即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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