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承担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20:00:11 285 人看过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1)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不能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二者选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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