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2月4日发出,该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几个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因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导致概算超支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方面。管好、用好中央党政机关建设投资,有效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质量,是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是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央党政机关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上应成为所有建设项目的榜样和典范。
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
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今后,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我委不予受理;对承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我委将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项目业主方实施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使用单位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为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重前期审批、轻建设期管理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一)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要由项目使用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责任人(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我委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开工后,由项目责任人按季度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是反映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问题。党中央机关、国务院机关各部门的建设项目要同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报中直管理局或国管局(项目进展报告的具体格式附后)。
(三)对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我委可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结构安全审查后,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对不依据我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我委将要求修改或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暂停开工建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向我委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我委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五)我委将派人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项目进展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政府投资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将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近期我委将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中进行“代建制”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六、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罚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我委视情况委托咨询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中期和后期评价。对超概严重的项目先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批准概算调整,也暂不批准该部门其他项目。
(二)对管理混乱,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严重的项目使用单位,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要在媒体上曝光。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中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指由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
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的中央本级文化、教育、卫生、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一条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机关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
醉驾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443人看过
-
最新规定:2020年嫖娼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315人看过
-
车辆超员犯法!违规将面临何种严厉处罚?
465人看过
-
党政领导干部亲属关系回避规定
363人看过
-
上海市规范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
403人看过
-
退休干部经商的挑战和机遇
54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党政机关在事业单位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方面有哪些禁止性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相关节选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
-
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3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文件)精神,防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特作以下规定:一、公安
-
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规定第25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9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
-
纺织业不转型将面临严重危机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0“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实,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只是我国纺织服装业目前所面临困境的一个导火索,而纺织业很多中小企业长期以来靠贴牌生产赚取低廉加工费的生产方式才是问题的症结。专家认为,我国的纺织服装行业已经到了非转型不可的地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广东,大部分倒闭或是生存艰难的纺织服装企业规模都比较小,它们多数是在为外国公司贴牌生产服装,并没有自己的品牌,盈利模式也很简单--就是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来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