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哪些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07:10:43 173 人看过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以下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16)享受社保权:

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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