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能否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签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2 11:32:48 164 人看过

一、物业服务合同能否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物业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物业服务的时间,到期之后如果双方没有继续续订合同的意图,物业合同自然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要件

物业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附生效条件,在未附生效条件的情形下,应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n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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