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2:03:03 380 人看过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一般的票据法都不限制票据的流通,因为通过流通,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记名式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基于此,票据法在追求方便使用票据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安全使用票据的问题,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票据法都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这样也就是要求在转让汇票、本票时必须依背书进行。背书人依票据法的要求在票据上作一定的记载并签名盖章,从而成为票据债务人,担保票据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在转让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书的真假,原则上也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在假背书问题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真假(除了其直接前手的背书(注:如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因为一张票据往往在很多法律主体之间流通,这些经手票据的主体在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是连续的,至少在形式上证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注:这里讲的意外主要是指持票人因被偷盗、抢夺或者自己不慎等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相反,如果背书不连续,就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可能发生了意外,这时,票据若再转让,将会引致更多的麻烦。所以,一般的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9条,我国《票据法》第31条,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7条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18: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背书相关文章
  • 票据伪造背书概述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学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
    2023-06-06
    278人看过
  • 汇票背书怎么分类,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汇票背书怎么分类1、背书的种类背书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按照背书的目的不同,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根据背书有无其他特殊情事的不同,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3)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这是根据一般转让背书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完全背书,又称正式背书或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记载背书旨意、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又称略式背书或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2、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背书目的的事项并且签名或者签章。(1)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记名背书。(2)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
    2023-06-06
    352人看过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
    2023-06-06
    451人看过
  • 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甲与乙有实际交易,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付款义务,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际交易,丁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丁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丙主张权利。律师分析意见:正常情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023-06-06
    95人看过
  • 汇票背书转让概念及效力
    1.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2.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
    2023-06-14
    250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不连续会产生什么后果
    票据背书不连续产生有什么后果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出票以后的行为如背书不连续等一般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背书票据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这一原则判断的。但背书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理论、司法
    2023-05-01
    171人看过
  • 何为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
    2023-05-01
    452人看过
  •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什么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
    一张票据在实际支付以前,可能经过多次转让,从出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中间经过多人之手,后面的人往往不认识前面的人,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或证明谁是票据权利人的问题。对此,票据法规定了背书的连续性,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这就是要求受让票据的当事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票据时,应当确信该直接前手签章的真实性。由于票据关系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不可能对前几手的签章真伪以及对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进行了解,只有靠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来作为保证。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一旦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作为背书人则有义务向其后手清偿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及利息等。
    2023-06-06
    350人看过
  • 什么是票据行为之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背书记载事项(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连续及其效力以背书转让的
    2023-06-06
    314人看过
  • 什么是票据的第一背书人
    第一背书人,就是在票据上第一个行使背书行为的票据当事人,其实就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他要转让票据,他就成为第一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要按顺序记载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如果票据背面印有多个背书人签章栏,要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签章背书(顺序不能错),否则就是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最后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
    2023-05-01
    496人看过
  • 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怎么样维护
    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追索权系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设立,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行使的顺序上位于第二位,即在付款请求权无以实现的情况下才行使。确定最后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关键在于确认其占有的合法性问题。作出确认的途径之一是考察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某公司取得汇票后,委托银行办理收款业务时,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其实,如果背书人已分别在背书人栏签章,但均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最终由最后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作为最后一次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是合法的最后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依次记载各个背书人为前手的被背书人,符合法律推定,应当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此若予干预并无实际意义。背书的本质效力是权利转移,将本人占有的票据转移给本人,这显然与背书之本义相悖,犹可证明确系笔误,且该汇票并无其他瑕疵
    2023-06-06
    318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中对于背书人有什么规定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注: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转让给个人。一、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
    2023-03-02
    160人看过
  • 票据伪造背书与票据伪造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
    2023-06-06
    467人看过
  • 票据背书转让如何分类,有什么特征
    一、票据背书转让如何分类,有什么特征票据背书的种类:(一)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进行分类,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又称为实质背书。非转让背书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又称为形式背书。这是对票据背书的基本分类。(二)一般转让背书和特别转让背书。对转让背书进一步分类,可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别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一般意义上的、最普通的背书,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基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而进行的背书,一般转让背书在背书的双方、背书的记载上均无特殊情形。票据背书转让的特征:第一,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以出票行为为前提的,出票行为的效力会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当出票行为无效时,即便背书行为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也因其为出票行为的附属行为而归于无效,但反过来,背书行为无效,并不会影响到出票行为的效力,背书行为无
    2023-06-06
    344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 更多>

    #票据背书
    相关咨询
    • 背书连续念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0
      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一般来说,连续背书的第一个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一个票据持有人应该是最后一个背书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否则付款人必须承担责任。背
    • 票据背书第一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0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第一背书人,就是在票据上第一个行使背书行为的票据当事人,其实就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他要转让票据,他就成为第一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要按顺序记载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如果票据背面印有多个背书人签章栏,要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
    • 什么是汇票背书连续性? 怎么理解?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
    • 票据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收款人)为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0
      依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票据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权益的受让者,即收款人,当他再将票据转给后手时,他又称为转让人(付款人),后手就是收款人,就是通过背书保证了票据权益的连续。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
    • 票据背书修改需要什么手续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01
      票据可以更改的条件: (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伪造。 (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