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保证人间的连带责任怎样追责
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追责,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未起诉保证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未起诉保证人是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n (一)土地所有权;\n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n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n(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n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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