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买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土地和工业厂房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出让标的】出卖人拥有位于的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编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其他信息见土地使用证)
出卖人在其上有工业厂房,并有房地产证
1.2买受人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第二条【转让标的概况】
<2.1出卖人保证上述土地、厂房的产权清晰,出卖人有权将上述土地、厂房的全部产权全部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转让标的物不用于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拖欠地价、房价、税款的情况。
2.2转让标的物现为空置,原则上按现状转让。具体情况和交付标准详见第9条。
第三条【转让价格】
转让标的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交易价格不含本合同第8条所列税费,本次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本合同第8条承担。
第4条[交易保证金]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向卖方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押金收据。
第5条[支付方式]
5.1双方应在存款支付后的天内共同开立资本监管账户。在开户日内,买方应将款项转入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5.2所有转让对象转让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方后5日内,双方凭新的原登记证(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到银行办理监理资金结算手续,即:,银行应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5.3余款作为交房押金(含房产税结算押金)。在下列单据齐全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在1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5.3.1本合同第9条所述的交接确认文件;
5.3.2本合同第8.1.2条所述的房产税完税证明。(根据我市现行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每年申报缴纳,不属于交易税。因此,出卖人应当在房屋转让登记完成之日前,向买受人提供已足额缴纳房产税的文件/证明。)
5.4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第9条的规定完成所有移交义务,或拖欠房产税,则应从定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第6条[卖方的指定代理人]
6.1卖方被指定为本次交易的卖方完全授权代理人。代理机构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表卖方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
6.2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6.3本合同的第三、第四、第五笔转让价款应支付(或由银行支付)至下列任一账户,即买方应向任何账户支付支付义务。按照银行、土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
账户1:开户行:账号:账户2:开户行:账号:
6.4如果付款到代理行的收款账户,买卖双方的账户结算和付款与买方无关。
第7条[转让]
7.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之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原件。
7.2出卖人收到定金后,双方开始办理转让对象的转让登记手续,包括签订转让登记买卖合同(以市政府指定的名称为准)、与土地、房地产等部门签订相关文件等/P>7.3转让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办理,卖方协助办理。即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买方。因出卖人迟延履行义务导致转让手续迟延或者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出卖人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7.4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受人负责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
第8条[税费承担]
8.1转让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均由买方承担,即:8.1.1契税、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评估费(如有)、公证费等具体税种和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得税应由卖方承担。
8.1.2另外,标的物以买受人名义登记转让前的房产税由出卖人承担。8.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原因增加税费,买卖双方应届时协商解决。
第9条【移交】
9.1双方应在所有移交对象移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后3天内共同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原则上在2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9.2转让主体完成转让登记前,卖方应承担所有水、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9.3根据第9.2条,双方应办理水、电和其他转让手续。
9.4卖方应按照附件一所列清单向买方交付相关附属设施和设备。
9.5如果转让标的物有任何款项需要与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结算,卖方应在第9.1条规定的期限。
9.6上述所有移交、盘存和交付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结算事项)完成之日应视为移交完成,买卖双方应签署完成移交的确认文件。
第10条【合同终止和变更】
10.1双方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和客观情况,转让标的物转让登记所需时间预计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条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也是本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的5个月。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转让,银行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日自动将监管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转入买方账户。此时,合同自动终止,卖方应在三天内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当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延长上述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银行。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完成的,按照第10.1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买受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支付逾期金额0.05%的违约金。
11.2出卖人怠于履行转让登记合作义务的,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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