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澳县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人须为在我市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2)有能力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召集人,该召集人是在本市常住人员,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3)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不能满足信教群众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4)申请作为临时地点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在该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时不会影响周围居民、单位的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5)保证在临时地点从事的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
三、法律依据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94年)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关于的通知》(2011年)
第四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五十四条外国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邀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宗教仪式。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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