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平远县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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