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用工风险难规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01:54 445 人看过

某公司将保洁工作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吕某,约定由吕某招用保洁服务人员。自2009年起,周某经吕某招用,在该公司长期、固定地从事清洁工作。后周某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是该公司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公司与吕某间的承包协议,周某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周某长期、固定、连续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因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将一部分内部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机构或自然人,希望以此减少用工成本,但却忽视了因此带来的更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任何表面功夫的协议都无法掩盖劳动用工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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