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8:21:51 1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1.有校车的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复印件;2.园址在工业区内及附近的需提供《环境评估报告》复印件;3.验原件收复印件。

举办者出具开办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1.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复印件;2.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3.租赁他人场地办学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4.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5.验原件收复印件。

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3.验原件收复印。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章程应包括:1.总则(包括幼儿园名称及地址、性质、办学宗旨、举办者、经费形式等);2.主要任务(包括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3.组织管理;4.法定代表人;5.资金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6.教育教学管理;7.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8.章程的修改;9.附则。

提交同意筹设批复(验原件收复件)。

原件。内容包括筹设情况、办园宗旨等。

需要网上提交审批表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2.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书。1.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2.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东源分厅”网,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在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获准予备案的,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或机构办学许可证之后,申请者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1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出申请,直接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获准予备案的,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或机构办学许可证之后,申请者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源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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