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犯罪中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一、轮奸案件一人中止犯罪如何认定
一、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1、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准备实施强奸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实施强奸的过程中;
3、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强奸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二、销售假药罪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符合条件的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2、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犯罪中止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案例】刘某、张某、李某共谋对赖某实施轮奸,共同对赖某实施暴力后,刘某、李某实施了奸淫的行为,但张某主动的没有实施奸淫行为。【解析】张某和刘某、李某一样,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既遂犯。理由是:虽然张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能够主动的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看似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但是张某在放弃实施奸淫行为以后,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刘某和李某已经实施了奸淫行为。而要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张某必须是阻止了刘某、李某实施奸淫行为,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要具有中止的有效性。所谓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了犯罪,但是却发生了犯罪的结果,此时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成功,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未完全实现,未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失败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决心;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暂停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避免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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